熱點快評寄望“單獨表決”治“部門立法”痼疾
  在前天召開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草案)》,如獲通過,廣東人大將是全國第一個為有爭議的條款或重要條款的單獨表決立法的地方人大。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廣東省人大的這個決定可以看作是對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
  的確有如省人大有關領導所說,在法規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參與過程中,關註點往往集中在若干關鍵問題上,分歧也往往圍繞這些問題產生。我參與審議的一些法規,印象最深的比如《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是由政府在將地賣給開發商之前先進行文物勘探,還是賣給開發商之後由開發商進行文物勘探,就產生了一些分歧。再比如《廣州市圖書館條例》,對街鎮的圖書館(室)的面積、館藏圖書數量要不要作出統一的規定,也有不同意見。
  從邏輯上來說,所謂重要條款屬於法規草案整體中的部分,如果否定了部分,當然就要否定整體。《草案》提出的做法是先將部分拿出來表決,取得一致以後再交付常委會對法規草案進行整體表決,具體做法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委書面提出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全體會議對該條款進行單獨表決,重要條款單獨表決通過後,常委會全體會議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簡單點說就是將法規草案中分歧大的部分先拿出來進行表決,通過後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
  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將分歧大的部分,也就是所謂重要條款單獨拿出來“示眾”,避免這些部分夾雜在法規草案中稀里糊塗地“闖關”通過造成不良後果;同時人大也給自己留了一個很大的迴旋餘地,確保了立法的科學嚴謹。我認為這是現階段符合國情的相當合理的做法。
  尤其是,如省人大有關領導所說,這樣做“有利於解決(四中全會特別提到的)立法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等問題”,我想這恐怕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吧。一直以來立法中都大量存在部門立法的現象,即所謂“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現在我先將這部分單獨拿出來“示眾”表決,通過了再對法規進行表決,通不過要麼刪除,要麼打回頭,看你還能怎麼辦?
  初衷不可謂不美好,至於實際效果如何,我認為且待實踐來檢驗:有了這條規定以後,類似“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立法痼疾還會不會出現?這是需要進一步觀察的。所以我很希望這個規定實施一段時間以後要做個績效評估。(作者是廣州市人大代表)   (原標題:寄望“單獨表決”治“部門立法”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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